索 引 号: | 012948018/2013-00025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3-03-21 |
生效日期: | 2013-03-21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及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宁财规〔2013〕1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印发《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及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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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规〔2013〕1号
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及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的收支管理,
根据《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管中心),负责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应当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南京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开征车辆通行费批复》(苏政复〔2012〕90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2〕334号)等省文件执行。
第四条
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解缴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在高管中心设立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专门办理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的清算汇缴。严禁在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坐支、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
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所属各收费站(点)应按省有关规定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及时汇缴至高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
第六条
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因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实行联网收费,而涉及与省高速公路联网中心的资金结算,以及与其他收费路段的资金结算,由市交通集团自行办理。
第七条
按省规定应缴省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交通集团自行与省有关部门结算。
第八条
高管中心通过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车辆通行费每周汇总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并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第九条
高管中心负责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和相关财政票据的购领以及内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各项规定。
第十条
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的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应按规定专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及收费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桥面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市交通集团根据银行贷款还款计划及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需求,定期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结合车辆通行费收入情况,及时办理拨款。车辆通行费资金核拨应当遵循有关国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业务管理部门应协助指导市交通集团做好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的收入征缴、账务核算工作。市交通集团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定期报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时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四条
市交通集团应建立健全南京长江第四大桥、绕越高速公路东北段车辆通行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每年度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由市财政局与市交通集团商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