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018/2017-00077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政府采购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7-02-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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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规定,现将市级部门(单位)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2、《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本条第一、第二项的,需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专家论证;采用本条第三项的,需提供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等证明材料,由主管预算单位审批。原合同金额与添购金额累计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应对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批。
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的管理,建立岗位分离监督,内部流程制约机制。
4、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条件的,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应经南京市财政局批准。
5、市财政将依据《政府采购法》会同市审计、市监察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和追责。
6、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明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相关管理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