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018/2019-07072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重点工作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9-01-0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出实招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全市民营经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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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出实招
为营造民营经济更好地发展环境,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推动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期市财政局制定印发《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暂行办法》(宁财购〔2018〕956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清理限制措施。规定政府采购采购文件、评标办法不得对中小微民营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微民营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微民营企业。二是提供价格扣除。对于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给予中小微民营企业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三是给予付款优惠。要求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微民营适当支持,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首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四是减免相关收费。规定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一律免交招标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减少收取中小微民营企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尽可能减免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