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8018/2025-69237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9-2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地理信息及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财规〔2025〕4号 | 关 键 词: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地理信息;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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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规〔2025〕4号
江北新区财政局、规划资源局,各区(园区)财政局、规划资源局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地理信息及测绘工作,规范资金使用,我们制订了《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地理信息及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9日
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地理信息及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地理信息及测绘管理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强化预算约束,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地理信息及测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地理信息及测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由市级承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研究和基础技术服务、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含地下管线)数据生产及动态维护、测绘服务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服务发展、创造效益、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
(三)批复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指导和监督市规划资源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监督市规划资源局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规划资源局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三)规范执行专项资金预算,遵守财经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行为,强化预算约束;
(四)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项目从合同签订到竣工验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督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六)按相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组织开展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空间发展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技术标准制定;
(二)编制和调整修订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跨市的区域协调规划、跨区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编制和调整修订市委市政府明确以市为编制主体的重要节点地区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四)编制和调整市本级组织开展的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等专项规划;
(五)组织开展全市规划和现状“一套图”建设以及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
(六)组织开展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数据的动态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七)国家、省、市下达的其他应由市规划资源局履行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任务。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地理信息及测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市级基础地理信息采集、建库及更新;
(三)市域范围内基础影像资料获取;
(四)市级地图编制和更新;
(五)地下管线数据采集、建库及更新;
(六)建设、运行和维护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七)全市基础测绘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技术标准制定;
(八)应急测绘保障;
(九)市域范围内问题地图检查、测绘持证单位监督检查;
(十)国家、省、市确定和下达的其他基础测绘任务。
第十条 各区应按财政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区级行政区域范围
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地理信息及测绘工作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规划资源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年度项目清单,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需求与支出承受能力、绩效目标等要素进行论证,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年度规划研究编制充分考虑市级支出的需要,在遵循规划原理的基础上,加大适宜出让地块的研究收储和出让,充分体现规划引领发展、服务大局、有利出让、提升价值的作用。对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市规划资源局根据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有关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供项目开展的政策依据、实施计划、资金测算、预期效果等。
用于部门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不得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审核市规划资源局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人大批准后,及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四条 市规划资源局按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充分竞争,按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不得挪用、无故滞留、拖延、超付。
以下事项不得购买第三方服务:属于部门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属于单位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包括未纳入部门“三定”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依规已取消的职责事项、仅有少数群体受益且应当由市场调节配置资源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当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调整情况纳入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规划资源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对拟新增专项资金项目,市规划资源局应及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评估。根据财政审核或重点评估结果明确项目是否设立。
(二)市规划资源局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时应同步编制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一同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规划资源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监控和自评价,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规划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市规划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规划资源局应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条 市、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8日。
解读文件:《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地理信息及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