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8018/2025-86984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23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宁财规〔2025〕6号 | 关 键 词: |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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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规〔2025〕6号
江北新区、各相关区财政局,市各相关单位,市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现将《南京市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南京市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行动方案》《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户)等提供的补贴。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使用和管理遵循“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绿化园林局、江苏金融监管局、市委金融办等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组成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协同推进全市农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制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下达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开展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规范保费补贴预算管理,组织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和各区工作考评。
(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保险品种的开发建议,参与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提供农业保险技术支持,协助承保机构做好保前数据核实和印证比对,支持基层业务部门协助核验承保机构理赔数据;发挥部门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指导各区做好农业保险专家库建立运行、损失核定等工作,指导农户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
(三)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负责农业保险产品审核备案工作,支持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开发;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监督承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保护农业保险当事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章 补贴政策
第六条 在农户自主自愿开展投保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保费补贴:
(一)种植业保险。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花生、大豆、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种保险,市级财政对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保费补贴15%,对其他区的保费补贴10%。
(二)养殖业保险。主要包括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15%。
(三)农业机械保险。主要包括拖拉机交强险、农机综合保险、粮食烘干机综合保险,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30%。
(四)纳入省、市财政奖补目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业设施保险。在区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35%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补贴保费的35%。
(五)其他保险。保费补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对符合当地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给予保费补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各区农业保险创新推广工作参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补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测算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需求并上报,未按要求报送的,视同下一年度不申请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条 市级保费补贴资金先预拨后结算。市财政局结合预算安排和各区上报的年度测算数据等,分季度向区财政预拨和结算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各区财政部门报送的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统计,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申请材料复审、实地抽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应做到可核验、可追溯。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按照规定时限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超过一个季度未拨付的,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原因。拖欠整改不力的,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补贴资格。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承保标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等环节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在此基础上,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相关单位建立审核机制,履行审核职责,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有序、高效、客观、真实开展绩效自评和工作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承保机构和保费补贴资金使用单位认真整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补贴管理、调整补贴政策和承保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三)其他不正当方式。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各区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对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对财政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承保机构、农户骗取保费补贴资金、违规使用保费补贴资金等行为,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区的相关实施细则、方案或办法等,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中央、省农业保险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的,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文件:《南京市市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