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018/2023-06360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 号: | 宁财综〔2022〕420号 | 关 键 词: | 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宁财综〔2022〕420号
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财规〔2013〕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2年12月30日
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个人账户部分)以外,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现金收入,以及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出售、出租、出借、出让,以及利用政府信誉等所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凭借国有资本投入取得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等收入。
(六)其他非税收入。包括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相关主体及责任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负责对市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非税收入退付资金的拨付;按照管理权限做好财政票据管理。
第六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配合市财政局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负责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审核所属单位的非税收入退付申请;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杜绝所属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非税收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八条执收单位(含受委托代征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按照规定收缴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违规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确保所收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或国库。
(三)公示执收的非税收入执收依据,包括项目、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等。
(四)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五)对确需退付的非税收入,做好审核把关和具体退付工作。
(六)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七)做好征收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并按财政部门要求报送征收情况。
第九条 缴款义务人(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法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 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准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的资金收缴和汇划清算等业务。代理银行在本市的所有分支机构均应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的代收网点。
(二)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供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做好对账工作。
(三)按照规定开发完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银行端信息系统,并确保与全市非税管理系统传输信息的正确、安全、畅通。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接受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的管理监督。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退付、清算和核算,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汇缴专户。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是市财政局开设在人民银行国库的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出、清算等业务。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专户是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汇缴专户是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非税收入归集和解缴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除与市级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外,只收不支。
市级非税收入应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执收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
第四章 收缴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
直接解缴是缴款义务人将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先向缴款义务人收款,然后由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的收缴,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六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体系的执收单位和项目,征收和缴款时统一使用财政票据。依法需要纳税的,征收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缴款义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缴款:
(一)柜面缴款。持缴款通知单到代理银行柜面办理缴款。
(二)线上缴款。扫描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或通过市财政局官网“非税缴款”入口,输入缴款码进行缴款。
(三)转账缴款。通过网银支付、支票转账、POS机刷卡、国库集中支付等渠道进行缴款。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先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后,汇总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汇总)》,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具体缴款方式参照直接解缴方式。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由市财政局结合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及其收入来源情况进行具体界定,并参照非税收入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执收单位在取得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时,按税务部门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并纳税。在完成纳税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集中汇缴方式将税后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义务人主动提示所征收的项目、金额和缴款方式,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票据。
执收单位应对票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如因开票信息错误或发生退款的,纸质票据应及时作废,电子票据应及时通过开具红票方式做冲红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的规定划解、结算。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执收单位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收费的,应当报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收费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收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收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收费。
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应明确具体征收模式、资金收缴方式、票据管理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缴入市级国库。
第二十四条 各执收部门(单位)应当提高执收效率,不断创新缴款方式,为缴款义务人缴款提供便利。
第五章 退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级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后,属于下列范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办理退付:
(一)违法执收的。
(二)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执收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的退付分为从财政专户退付和国库退库两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退付流程:
(一)有明确执收单位的资金退付
1、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交退付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执收单位负责对退付事项、退付金额、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全市非税管理系统提交线上退付申请,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南京市非税收入退款申请单》和《南京市非税收入退款申请明细表》)。
3、主管部门对退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交财政。
4、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退款。
(二)无明确执收单位的资金退付
1、缴款义务人直接向市财政局提交退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退款。
第二十八条已缴入市级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退付,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财政票据包括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的计划、印制、入库、出库、购领、使用、缴验、退回、销毁等各个环节均纳入全市非税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申领财政票据,原则上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申领。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以直接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局申领。
第三十三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情况。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使用电子票据时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数字证书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更新。
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开具电子票据,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开具纸质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六条财政票据管理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照省、市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征收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宁财规〔2013〕9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