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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018/2024-63692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8-1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  号:    宁财规〔2024〕3号 关 键 词:    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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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宁财规〔2024〕3号

江北新区、各区财政局,局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在《江苏省财政执法领域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罚清单》的制定原则和内容

《免罚清单》的制定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程序规范”的原则,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理念,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逐一甄别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主要对法律责任设定为“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八项违法行为纳入免罚清单。其中,涉及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四项,分别是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对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逾期未作处理。涉及到集中采购机构的有二项,即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涉及到供应商的有二项,分别是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二、《免罚清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纳入免罚清单的事项,财政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对不属于免罚事项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按照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免罚事项的办理程序是由执法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当事人自愿签署整改承诺书(附件2),并及时整改或在约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财政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免罚事项办理流程详见附件3。

三、定期开展统计分析

各区财政局负责统计本地区作出不予处罚的案件情况,每年向市财政局法规处报送《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件统计表》(附件4)。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4日。

附件:1.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2.整改承诺书

      3.免罚事项办理流程图

      4.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件统计表

南京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3日

解读文件:《南京市政府采购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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