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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018/2024-97246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11-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
文  号:    宁财综〔2024〕303 号 关 键 词:    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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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

宁财综〔2024〕303 号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国防动员办公室(建设与交通局)、行政审批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各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国防动员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24〕6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苏防规〔2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税发〔2021〕56号)等规定,现将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等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含改、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9%的比例建设防空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征收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应按其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易地建设费,一般民用建筑收费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自持的主要用于科研的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收费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二、减免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的住房建设项目免收;

(二)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免收;

(三)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

(四)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幼儿园、新建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

(五)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收。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收;

(六)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七)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免收,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八)对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项目减半收取;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流程

(一)市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由市国动办依职权按规定审核确认应缴费金额,并在费款审核通知书上载明,推送至缴费人。同时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的费源信息(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按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确认费源信息),通过工作联系单向市建委费用征收中心推送应征信息。建邺区国动办审批的项目参照市国动办审批项目执行。

(二)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行政审批局、国动办(建交局)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除建邺区),由各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确认应缴费金额,并在费款审核通知书上载明,推送给缴费人。同时通过省级财税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提供已审批项目的费源信息。

(三)市国动办,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行政审批局、国动办(建交局)在传递费源信息时,应按规定准确填写费款预算级次。由市国动办、建邺区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选择地市级审批,费款入国家金库南京市中心支库;由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行政审批局、国动办(建交局)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选择区县级审批,费款入国家金库江北新区及各区(园区)支库。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费款审核通知书时,应一次性告知缴费人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的各项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五)税务部门应将征缴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为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缴费人完成申报缴款后,各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缴费信息传递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市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由各区税务局将缴费信息实时传递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同步传递给市国动办及市建委征收中心;建邺区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由建邺区税务局将缴费信息实时传递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统一传递给市建委征收中心。

税务部门按缴费人分项目进行台账登记,进行跟踪管理。市国动办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各区税务局每个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向市税务局报送征收台账,市税务局汇总后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市国动办。区行政审批局、区国动办(建交局)负责受理审批的项目,由区税务局在每个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台账传递给同级审批部门。

(七)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因工程项目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申请,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批部门出具退费通知书,税务部门按照退费通知书确定的金额办理退费。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需要申请办理退库的情形,按照财政部门相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四、征收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省与市共享收入,按照省级3%,市97%分成,市区按现有体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国防动员建设等方面。

(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非并联审批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联审批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已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办理施工许可或与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收到一站式收费系统缴费“一单清”后7个工作日内申报,并在30日内缴清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审批部门可直接办理易地建设费征收审核或与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合并办理,税务部门按照承诺期限进行征缴。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切实履行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征收、缴库、使用等职责,全面提升我市国防动员建设水平。

(二)严格落实依法收费工作。各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制定减免优惠措施、改变资金用途等。各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经费使用等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或视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规字〔2016〕1号)及《关于调整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服〔2018〕23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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