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2948018/2026-56399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政府采购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采购案例|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专题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采购案例;供应商;放弃中标 | |
| 内容概览: | |||
| 在线链接地址: | |||
| 文件下载: |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升政府采购质效,我们立足监管与服务并重,推出“政府采购典型案例汇编”系列,以案释法、以案明纪,引导采购各方主体依法合规参与采购活动。本期聚焦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行为,选取四起典型案例,剖析违法行为,释明法律责任与违法后果。
案例一:供应商中标后以成本核算失误为由放弃
基本案情:某学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教学设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的报价明显偏低,要求其证明报价合理性。A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从生产技术革新节省人工成本、原材料购入价低且储备丰富、公司缺乏订单需积累业绩等方面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最终,A公司中标,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A公司以投标阶段成本核算失误为由放弃中标。
处理情况:财政部门认为,成本核算失误为供应商自身投标疏漏,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情形,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供应商中标后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放弃
基本案情:某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B公司中标。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B公司以原材料市场行情波动、产品价格上涨为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理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市场行情变化、产品价格波动属于供应商应自主研判、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不能成为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免责理由。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供应商中标后以企业人员变动为由放弃
基本案情:某医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疗服务,C公司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二十天后,C公司以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团队核心成员离职、现有人员配置难以满足项目要求为由放弃中标。
处理情况:财政部门认为,C公司内部业务重组、人员变动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范畴,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了实质影响。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供应商中标后以上游供应商无法供货为由放弃
基本案情:某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D公司中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D公司以上游供应商无法按期提供货物为由放弃本项目。
处理情况:财政部门认为,D公司投标时已承诺其具有履约能力,且上游供应商无法按期供货,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可预判、可通过多渠道备货规避的正常商业风险,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D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门对A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4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