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8018/2025-52246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公示公告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宁财会〔2025〕183号 | 关 键 词: | 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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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会〔2025〕183号
江北新区财政局、党群工作部,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5〕4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在我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教育工作者,从事会计事务管理的人员。
推荐对象的级别比例要求等,详见《关于开展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5〕44号)(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5/7/16/art_77592_11602672.html)。
(二)推荐名额
本次共评选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100名,其中分配我市9个名额。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推荐1名先进工作者参与评选,如无合适对象可不做推荐。
二、推荐条件
具体见《关于开展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5〕44号)(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5/7/16/art_77592_11602672.html)明确的评选推荐条件。
三、组织领导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南京市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评选推荐工作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负责本次评选表彰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评选推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评选表彰推荐的具体工作。
四、推荐程序
(一)组织推荐
1.所在单位推荐。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推选、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产生拟推荐对象。各区财政部门要与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评选表彰的有关要求共同组织推荐工作。
2.征求意见。各单位就推荐对象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并形成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对所有个人,应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作人员,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应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其中,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增加征求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征求发改、信用等部门意见。
3.公示要求。对拟推荐对象要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二)初步推荐
市评选推荐工作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经集体研究产生初步推荐对象名单,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省评选表彰工作组办公室。
(三)正式推荐
省评选表彰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并反馈初审结果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按照省部署要求组织考察,并在市级范围内公示后形成正式推荐对象名单,按要求上报正式推荐材料。
五、报送材料和要求
各单位应于8月17日前将正式推荐对象初审材料送交市财政局,逾期未报视为放弃。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表(附件1)、征求意见表(附件2)、公示证明材料、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先进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等。所有初审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附件1推荐表纸质版一式三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工作,组织做好评选推荐各环节工作,树立我市会计行业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发我市会计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格对照评选标准、条件和程序,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对未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资格。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财政局会计处51808617、51808616
邮箱:njczjkj@163.com
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66号
邮政编码:210005
附件:1.江苏省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2.征求意见表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