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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018/2025-62651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9-0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公立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绩效;补助;卫生;资金;健康;预算;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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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市属公立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公立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制订了《南京市市属公立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92


南京市市属公立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公立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使用绩效,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市属公立医院推进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量力而行、科学论证、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属公立医院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安全高效。

(一)市财政局管理职责: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批复和下达;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对市卫生健康委拟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市卫生健康委收回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卫生健康委管理职责:牵头研究制定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及实施细则;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监督项目执行和实施情况;收回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属公立医院职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预算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补助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南京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脑科医院、南京市第二医院、南京市中医院、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市中心医院等市属公立医院。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一)基本建设。基建项目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执行,严格落实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要求,按招投标程序办理。补助资金按照资金平衡方案及工程进度,分年度统筹安排。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

(二)医用设备购置。经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论证、评审后,根据医院收支状况、市级财力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按实际采购价格给予补助。严禁超标准购置大型设备。

(三)政策性亏损补助。对公立医院实施药品、耗材零差率后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缺口情况和公立医院控制医疗费用等关键指标(出院病人平均医药费用增长率、每门诊次均费用增长率等)情况予以补助。

(四)公共卫生工作专项补助。对公立医院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传染病防治、疾病应急救助等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事项,按市卫健委核定任务量予以补助。

(五)重点学科发展补助。根据《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宁委办厅字〔20249号)文件要求,进行补助。

(六)运营及开办补助。关于运营补助,在全面预算管理和严格控制成本前提下,对运营困难的市属专科医院,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建改建医院(院区)开办费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结合建设规模、收支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七)分级诊疗补助。根据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要求,对各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推动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区域医疗水平均衡发展,按其下派专家工作量、联合病房建设量等关键指标因素给予补助。

(八)其他补助项目。对符合市委、市政府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中央财政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等重大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补助资金。

对于政策性亏损补助、公共卫生工作专项补助、分级诊疗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他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各市属公立医院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

第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审核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

第十条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具体工作要求,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各市属公立医院执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如因项目实施类型确需调整的,须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各市属公立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经济活动和相关业务活动。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相关要求。涉及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集中采购范围的设备,按规范要求实施。按规定做好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形成国有资产的,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市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对各市属公立医院财会业务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各市属公立医院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各市属公立医院应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并将结果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市卫生健康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预决算情况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十八条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各市属公立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9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91日。《南京市市属公立医院财政补助管理办法(暂行)》(宁财社〔201878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解读文件:《南京市市属公立医院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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