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南京市财政局

索 引 号:    012948018/2025-69762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09-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概览:    
在线链接地址: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新区财政局、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园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订了《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930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2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精准施策,突出重点。落实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困难群体就业,提高政策和投入的精准性,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政策性直接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奖补相结合,充分调动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市场参与主体等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优化资金支出方向,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加强监督与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实效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采用以因素法为主、项目法为辅的方法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按照补贴人数、标准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主要职责: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中央、省、市级资金的分配和下达;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全过程监管,组织指导各区各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清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职责:牵头研究制定就业补助资金政策及实施细则;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强化财务管理,加强内部风险防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清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按规定足额安排专项预算,强化预算执行,及时下达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各区级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配合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清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审定,对单位、个人的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定期对补助发放对象进行复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实施专项资金年度清算;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内部风险防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时限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落实信用承诺,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按要求反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配合做好监督检查、验收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培训类(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类(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及其他支出。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聚焦重点、注重实效。培训类补贴应更加突出就业导向,进一步强化培训与就业的协同联动,切实提高就业转化成效;就业创业类补贴应科学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切实做好重点群体兜底保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应突出普惠性、公益性,并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服务效能评价,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就业补助资金总支出的20%。同一项目已享受失业保险基金补贴的,个人和单位不再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同时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同步编制绩效目标。涉及市、区共同事权的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其中:市对江北新区承担20%,对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经开区)、江宁区、浦口区、溧水区承担30%,对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六合区、高淳区承担40%。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审核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按程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或追加。当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调整情况与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挂钩。

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所规定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领和支付程序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梳理并公开我市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依托一体化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年度决算工作。在年度终了后,各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报送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审核把关,做好汇总对账、数据分析和材料报送。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依法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开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脱敏处理的身份信息)、补贴标准及金额。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另需公开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前须在校内公示。

公开工作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既确保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涵盖绩效评估、目标设定、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要求编制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方评价机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评估。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中央、省要求,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管理中违反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委托参与就业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的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舞弊、严重失职或违反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委托方或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协议,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追回费用、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处理;因其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处罚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31日。《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补贴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宁财社〔2021〕370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要求作出调整的,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适岗培训同一企业同一职工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同企业开展的适岗培训视为不同职业(工种);创业培训同一类别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获得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子女、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执行,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就业重点群体采取“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四位一体的项目化培训模式,培训结束后满足上岗率要求的,在原补贴标准基础上给予培训单位20%的倾斜支持。

3.申领和支付。培训单位线上进行开班申请,经培训备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开展培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完成培训补贴的初审、复审及数据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公示后,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培训单位银行账户或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二)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执行,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3.申领和支付。培训单位线上进行开班申请,经培训备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开展培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完成培训补贴的初审、复审及数据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公示后,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培训单位银行账户或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岗前培训

1)补贴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新录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开展的适岗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人员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培训,由用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执行,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3)申领和支付。培训单位线上进行开班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开展培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完成培训补贴的初审、复审及数据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公示后,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企业银行账户或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2.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

1)补贴对象。在南京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且参加我市当年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内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其中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由企业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个人自主培训的由个人按规定申领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人员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培训,由用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上浮30%执行,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3)申领和支付。企业线上进行开班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开展培训;个人在我市(含省本级)申报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无需培训备案申报,取证后按户籍地或常住地申领补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完成培训补贴的初审、复审及数据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公示后,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企业银行账户或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1)补贴对象。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列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符合有关申领补贴条件的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对完成学徒制培训任务并通过评价的职工,根据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按照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给予培训补贴。

3)申领和支付。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师、高级技师须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并列入培训计划,学徒培训任务完成且取得相应证书后,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完成培训补贴的初审、复审及数据汇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公示后,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四)项目制培训

1.补贴对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有关培训单位整建制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对国家和省、市重大改革、重点推进产业、重点民生改善和重点人才培育等项目中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立项核定补贴额度以我市当年项目清单对应类别补贴标准为基数,超出部分按最高不超过60%给予补贴(核价≤基数+超出×60%)。验收结算分别按五星100%、四星90%、三星80%予以支付。

3.申领和支付。培训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主申报培训项目,经区级立项初审、公示推荐,市级复审、公示核定后确立为市级项目。培训结束后,经区级验收初审、公示推荐,市级复审、公示核定后确认项目最终结果,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培训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公布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和标准目录执行,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3.申领和支付。培训单位或个人在申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经核对培训工种、等级后同步生成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支付至培训单位银行账户或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及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省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省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1/2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省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招用1年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全额(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从申请审核通过当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参照小微企业享受。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在毕业2年内申请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的1/2,补贴期限从申请审核通过当月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4)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社保补贴:企业女职工生育一孩、二孩、三孩产假期间,分别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50%、80%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月份从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单位吸纳社保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年限合并计算;女职工同一时间段内同时符合上述社保补贴政策,或同时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2.申领和支付。

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社保补贴: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补贴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安置对象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标准。参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申领和支付。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第五条 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主要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的经营主体。申领主体近6个月正常经营,申领主体登记注册未超过3年。

2.补贴标准。6000元/家,同一申领主体只享受一次。

3.申领和支付。申请人自主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业在本市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申领主体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吸纳其他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期不少于6个月且正常缴费。申领主体登记注册未超过3年。

2.补贴标准。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2000元/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申领主体只享受一次。

3.申领和支付。申请人自主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三)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资助

1.补贴对象。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本科以上的台港澳地区或海外地区高校留学生)、3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高等教育学历人员的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10万元-50万元,其中,50%资助资金由国有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50%由政府补助。

3.申领和支付。申请人自主申报,经评审合格、青年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工作联席会议确定、机构完成投资程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创业主体银行账户。

(四)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场地或租金补贴扶持,具体政策标准及流程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及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就业见习。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单位先行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政府按照每人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人数和就业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单位300元/人/月的指导管理费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为就业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就业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及以上、且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1500元/人的一次性留用补贴。一次性留用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3.申领和支付。(1)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采取见习单位先支付、政府后补贴的方式。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按期结算,一次性留用补贴按年度集中申报。见习单位线上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公示。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见习单位银行账户。

2)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见习人员资格后,形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名单,费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付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第七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

1.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能按一种身份申请。

2.补贴标准。1500元/人。

3.申领和支付。申请人线上申请后经学校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无误,学校公示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学校提交全校拟发放人员申领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按照规定程序将补贴支付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等,下同)服务平台和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

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创业基地等就创业服务载体,按照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其孵化成效、带动就业等情况和年度评价情况,择优给予补助。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就失业人员、青年大学生(含海归人员)创业就业辅导、重点群体公益性招聘等方面,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第九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用于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乡土人才大师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等支出。补助标准根据项目情况和补助资金规模确定。

第十条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确保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批准的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第十一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可同等申领相关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补贴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文件:《南京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返回顶部